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9,重小,1248,2020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1248號
原 告 邵敏瑜

被 告 陳昭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8 年度附民字第623 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温士鋒自民國105 年12月間加入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鐵政府」、「綠茶」為首之詐騙集團,負責聯絡詐騙機房及過水之幹部,並由訴外人少年劉○凱擔任車手及過水之車手頭,再陸續招募被告甲○○等人擔任車手共組詐騙集團,而温士鋒因詐欺案遭逮捕羈押後,由林子翔與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蘇力」、「紫羅蘭」、「水晶」續組詐騙集團。

渠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員以撥打電話之方式,於106 年5 月6 日14時30分許,佯稱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以操作錯誤造成重複扣款,要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11分許及14分許,依指示分別匯款19,985元、985 元至詐騙帳戶(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內,旋經被告甲○○於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全家超商店內提款機提領一空,原告嗣後始知悉受騙,因此受有20,970元損害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存摺明細表在卷為證,而被告前開行為亦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48 號、544 號刑事判決認犯共同詐欺取財罪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被告徒以其已提起上訴為辯,自無可採。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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