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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137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複 代理人 蕭子鴻
被 告 李林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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