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9,重小,1728,2020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172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被 告 張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743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