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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186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被 告 鄒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419元,及其中34,664元自民國109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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