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188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莊幸輯
被 告 謝永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9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