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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重小字第204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妙壽
複代理人 謝文祥
被 告 劉書昊
兼法定代理人劉慶煌
兼法定代理人吳春華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重小字第204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9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下午1
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零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肆仟零叁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王品媛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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