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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072號
上 訴 人 林逢時
被 上訴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並為小額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9月15日對上訴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
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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