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2177號
原 告 江若瀅
被 告 謝祥祺
訴訟代理人 李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9年2月15日17時2分許,透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Richart App自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惟因輸入錯誤,致誤將款項匯入被告所有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北分行申請開設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被告自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上述原告所匯錯款項之利益,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36,000元於原告等事實,業據其提出交易明細表為證,並有法院依職權調取之系爭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在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認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本件訴訟費用共1,100元(含裁判費1,000元、調取系爭帳戶資料之手續費100元,由原告預繳),併依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