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9,重小,3198,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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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3198號
原 告 陳志成
訴訟代理人 呂佩恩
被 告 黃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9 年度簡附民字第224 號),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5 樓黃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黃門公司)負責人,被告於民國108 年7 月20日17時15分許,知悉原告向黃門公司購買之DH360 型吊籠,置放於新北市三重區中興北街139 巷巷口,因不滿原告尚有尾款新臺幣(下同)248,001 元未償付,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令黃門公司不知情之員工即訴外人賴國榮、黃宥鑫持鐵鎚破壞捆綁上開吊籠之鐵鍊,以取回上開吊籠,致該鐵鍊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原告,原告因而受有下列損害:( 1)修復鐵鍊及鎖頭等費用5,050 元。

( 2)公司營業損失15,000元,上開金額合計為20,050元,原告僅請求被告賠償20,000元。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併為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本件原告均未提出任何損壞之證物,原告也不在現場,如果遭毀損的東西是原告的,為何原告不到現場,且被告無損壞鐵鍊,鐵鍊均無損傷,檢察官及鈞院刑事庭認定有損壞非事實,請原告提出證據證明鐵鍊有損壞等語置辯。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基於毀損之犯意,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即訴外人賴國榮、黃宥鑫持鐵鎚破壞捆綁吊籠之鐵鍊,致該鐵鍊不堪使用等語,業據提出本院109 年度簡字2584號刑事簡易判決乙份為證,且被告因本件故意毀損之行為,前經本院刑事庭以109 年度簡字第258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被告對此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833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有上開判決書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刑事電子卷證查核屬實。

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另原告主張被告故意毀損之侵權行為應就鐵鍊及鎖頭等修復費用及其公司營業損失負損害賠償之責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者厥為:原告得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及金額為何?茲說明如下: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參照)。

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固定有明文。

惟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

以侵權行為為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者,應就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負立證之責。

本件原告雖主張其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致鐵鍊及鎖頭受有損害,支出修理費用5,050 元,且其公司受有不能營業之損失20,000元等語,並提出收據乙份以佐其說。

然查,縱認被告確有故意毀損之行為乙節屬實,惟該受損鐵鍊及鎖頭之所有權人係為訴外人三翰高空有限公司,業據原告陳明在卷,顯見原告並非上開物品之所有權人,自難謂原告有何權利遭被告侵害,又本件原告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足以認定其公司有因修復鐵鍊及鎖頭而有不能營業之情事,況三翰高空有限公司為法人組織,原告雖為該公司負責人,二者仍屬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是原告主張其個人受有營業損失,亦難認可採。

是原告上開之主張,均非有據,尚難憑採。

(二)綜上,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予敘明。

六、又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件,且於民事訴訟程序中並無另行繳納裁判費或訴訟費用支出,故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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