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334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吳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463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
查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而違約金原則上係為填補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損害,而客戶不履行對銀行借款債務已需支付高額遲延利息,且本件被告違約之情形係屬積欠債務狀態之延續,而非有何新生之違約事由,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利息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超過6個月)按月計算之違約金,顯然偏高,殊非公允。
本院認為就此部分違約金應酌減為100元計算,始為適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