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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343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葉姿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財堂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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