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3810號
原 告 邵敏倫
被 告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杰
訴訟代理人 李鴻麟
被 告 陳清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並請兩造釋明本件熱水器之買賣關係存在於何人之間,並請提出統一發票、出貨單或保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供參,另並請原告提出安裝地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29樓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供參。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