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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3991號
原 告 卓伯全
訴訟代理人 陶齊珍
被 告 聶春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上騰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命令聲請狀將「上騰」誤載為「上鵬」,應予更正,以下簡稱上騰公司)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4,000元,並於108 年6 月10日邀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約定三個月後即108 年8 月31日為還款日,詎上騰公司未依約還款,被告既擔任上騰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就上開借款金額負連帶清償責任,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騰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股東借款合同乙份為證。
雖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並抗辯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其前開所辯,難認可採,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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