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4029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 告 余國銘
余幸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
查違約金原則上係為填補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損害,而被告不履行對原告之本件票款債務已需支付年息6%之利息,故原告就被告本件票款債務,另請求自民國94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之違約金,顯然過高,本院認為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年息5%計算,始為適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