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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4050號
原 告 魏伶芸
被 告 盧建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被告姓名欄位「詹建呈」之記載,應更正為「盧建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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