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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407號
原 告 葉東鑫
被 告 李定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8 年2 月17日17時40分許,駕駛齊發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沿百齡橋東往西方向,行駛第2 車道欲右駛入第3 車道時,因同向被告李定緯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營業小客車沿百齡橋東往西方向行駛第3 車道,貿然變換車道至第2 車道時,未注意安全間隔,致二車發生碰撞,系爭車輛因此受損,共受有計新臺幣(下同)43,648元之損害:1.修復費用28,834元。
2.修車期間之租車費11,760元(7 天,系爭車輛是公司車,修車期間原告必須租用同款車型的車輛讓公司使用)。
3.車輛送修及取車二天之原告工資損失3,054 元,均應由被告負賠償責任,並經齊發工程有限公司將系爭車輛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給原告。
爰依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3,6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辯稱:原告應先舉證系爭車輛有受損,因前案(108 年度重小字第1355號)開庭的時候(108 年6 月19日),原告所提民事答辯狀主張其所駕駛車輛沒有擦痕,表明系爭車輛沒有受損,原告在前案開庭時,請求駁回被告當時訴訟的理由就是他的車輛沒有受損。
前案原告敗訴後,上訴也被駁回。
結果現在原告竟又說系爭車輛有受損,原告所提估價單從何而來,被告不知道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又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
(二)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係以兩車於上開時、地發生碰撞致系爭車輛受損為其論據,並提出108年7 月18日維修估價單、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108 年7 月18日租車報價單等件為證,惟查:被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營業小客車之所有人鴻正交通有限公司前就同一事故所受車輛損害,對原告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以108 年度重小字第1355號事件審理後,以原告固有未注意二車安全間隔之過失,鴻正交通有限公司之使用人即被告亦同有未保持行車安全間距之過失,雙方過失程度均為二分之一,判決原告應賠償鴻正交通有限公司修車費用及營業損失共8,881 元,雖經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合議庭以108 年度小上字第131 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而依原告於該案所提108 年5 月14日答辯狀內關於事實陳述之記載:「(二)被告(即本件原告)主張原告(即鴻正交通有限公司)開車從第3 車道要插入被告的第2 車道,因被告不願禮讓,二車並行,原告的車子向左偏稍為碰到原告車子的右後照鏡,. . . (三)被告主張,如果真如同原告所提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三重服務廠的維修估價單的受損內容,被告的車子應該有明顯的擦撞的痕跡,但是被告的車子(車號000-0000號)側車與右前方保險桿並沒有擦撞的痕跡(附件二),顯然原告是故意將車子的舊痕跡誣賴於被告. . . 被告並無駕車擦撞原告的車子. . . 」,可知原告於前案就同一事故已自承其駕駛系爭車輛並未擦撞被告所駕駛車輛,系爭車輛亦未有受損之事實,且原告本件所提系爭車輛維修證明乃屬108 年7 月18日之估價單,距本件事故發生亦已相隔5 個月,則該估價單上所列維修項目是否系爭車輛於本件事故所受損害,自非無疑,被告抗辯系爭車輛並未受損,尚堪採信。
是原告主張其因系爭車輛於本件事故中受損,受有維修費用、租車費用及修車期間之工資損失云云,要無可採。
。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3,6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自不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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