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9,重小,4076,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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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407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許雙閏
被 告 葉碧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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