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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412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被 告 幸福水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鈴
被 告 池語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293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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