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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414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劉立崴
被 告 劉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 年2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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