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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415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婉如
被 告 馮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 年2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零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3 段145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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