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9,重小,824,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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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82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林澤青
被 告 洪健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壹拾貳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一、原告主張其所承保訴外人王菁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7 年1 月16日19時3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與中華路口正停等紅燈時,遭被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撞損,計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9,865元(工資暨烤漆12,515元、零件7,35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9,8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行車執照、駕駛執照、估價單、車損照片、統一發票、理賠申請書、理賠計算書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調取本件車禍資料核閱屬實,有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事故照片等件可憑,被告對肇事責任則不爭執,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二、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查系爭車輛係於103 年10月(推定15日)出廠使用,有行照在卷可佐,至107 年1 月16日受損時,已使用3 年3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為19,865元(工資暨烤漆12,515元、零件7,350 元),有原告所提估價單、發票在卷可憑。

被告雖辯稱:系爭車輛損傷不是伊造成的,伊是有碰撞到,但因為力道很小,且原告保戶所指出受損的位置不會是伊車輛造成的,因為對方是休旅車,伊是房車,這個高度伊不可能會撞到,如果伊要撞到那個高度,伊整台車就會撞到原告保戶車輛底下,伊最多只能撞到下擾流板云云,然查,依被告同日於警訊時所陳稱:我當時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新北大道從新莊往三重方向直行中間車道,打算切入內車道,切入內車道時我正在看後視鏡後方有無來車,回頭未留意前方車輛已停止,導致輕微碰撞,第一次撞擊部位是我的汽車前車頭部分,車損情形是汽車車頭殼破損等語,及駕駛系爭車輛之王菁同日於警訊時陳稱:當時我停等紅燈,突然間碰的一聲我就發現我被撞了,撞擊部位是右後車尾,車損情形是右後保險桿跟上方鈑金刮傷等語,核與估價單所載維修項目、系爭車輛彩色車損照片之受損部位大致相符,且衡以被告係於行進狀態自後碰撞停止狀態之系爭車輛,被告所駕駛車輛之車頭亦因往前碰撞系爭車輛後方而導致車頭殼破損,其碰撞情形顯非被告所提二車靜止狀態之示意圖所可比擬,是被告抗辯,尚無可採。

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8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個月者,以月計。」

之規定,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結果,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為3 年4 月,則系爭車輛之零件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1,620 元(計算書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至於工資暨烤漆,被告應全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為14,135元(計算式:1,620 元+12,515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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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350×0.369=2,71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7,350-2,712=4,638
第2年折舊值 4,638×0.369=1,71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638-1,711=2,927
第3年折舊值 2,927×0.369=1,08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927-1,080=1,847
第4年折舊值 1,847×0.369×(4/12)=227第4年折舊後價值 1,847-227=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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