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9,重建簡,79,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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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建簡字第79號
原 告 呂美春

陳福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素貞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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