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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許烜睿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佳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
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原因略以:「聲請人戶籍地在高雄,聲請移送本件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云云,惟查:本件相對人係本於侵權行為而涉訟,而侵權行為地係新北市三重區及土城區,亦有相對人提出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08年度偵字第14224號)可佐,本院即有特別管轄權。
是聲請人聲請移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與首揭規定不合,不予准許。
三、茲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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