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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33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賀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
且被告與原告前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間之信用卡合約書亦有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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