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9,重簡,1342,202007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34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王雅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鄉○○村000 鄰○○○路000 巷00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