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9,重簡,1568,20210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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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5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博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伯鈺即亞鈺汽車商行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6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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