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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59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原告與被告林天晴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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