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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939號
原 告 李宛蓁
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律師
被 告 李威政
吳婉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九年度上字第一三二八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字第1328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事件仍在審理中尚未終結,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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