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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16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意晴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7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足額,尚欠2,1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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