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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1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淩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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