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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388號
上 訴 人 劉芳君 (住所地詳卷內資料)
被 上訴人 盧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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