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9,重簡,2477,202110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477號
原 告 王建超
訴訟代理人 葉春蘭
被 告 新莊捷運新巢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莉莉
訴訟代理人 歐貴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應提出社區規約及最近一次選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其他全體委員之會議紀錄或報備資料庭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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