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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張金在
張麗綺
張明志
張麗雪
張麗雅
曾張麗華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麗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農業局間請求繼續承租市有土地造林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叁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040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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