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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黃教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宗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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