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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509號
上 訴 人即 廖健仁 住新北市○○區○○街00號二樓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瀞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第一審判決係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4,917元及法定利息,上訴人僅就第一審判決命其給付勞動力減損費用83,574元中超過41,787元部分上訴,故本件上訴利益為41,787元(計算式:83,574元-41,787元=41,7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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