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林義勝
被 上訴人 朱宗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2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