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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584號
上 訴 人 黃必鑒
訴訟代理人 劉鑫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子毅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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