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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845號
原 告 許瓊尤
被 告 郭丁源
郭馨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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