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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9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冠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文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6,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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