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9,重醫簡,2,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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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醫簡字第2號

原 告 陳慧慈

原告與被告林建志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1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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