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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482號
抗 告 人 謝明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所為之
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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