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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493號
抗 告 人 吳雲青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照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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