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司簡調,1624,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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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624號
聲 請 人 陳正道
相 對 人 陳達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臺北市○○區○○街○段00巷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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