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小,1033,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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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03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游硯筑
被 告 陳冠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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