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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有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請求給付撤銷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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