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小,1301,202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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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30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仲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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