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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重小字第1573號
原 告 張宗瑾
被 告 林東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44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0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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