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小,2014,202110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014號
上 訴 人 沈明婷
被 上訴人 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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