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小,2199,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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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19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訴訟代理人 鐘麗雅
被 告 王偉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242元,及其中49,569元自民國95年3 月16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9.71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李憲章,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林鴻聯,林鴻聯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經濟部民國110 年8 月11日經授商字00000000000號函為憑,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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