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小,2298,2021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29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丁駿華
被 告 徐旻瑄(原名徐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